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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04-02 作者: 来源: 点击:
拉丁美洲三大文明之一的玛雅文明、四千年前的古埃及都认为同性恋是人的一种天性。在古希腊,同性恋不但体现着一个人的审美情趣、理智、修养,同时与武德也有联系。许多大哲学家如柏拉图、亚里士多德、苏格拉底等都是同性恋。18世纪的法国路易十四时代,还曾形成了一个以社会上层人士为主的同性恋团体。
中国古代社会是一个非常强调生殖秩序及其伦理的社会,这种伦理遵循“阴阳媾精万物化生”的价值观,即所谓“一阴一阳谓之道”。在这种价值观的指导下,性被剥夺了它的娱乐性,仅是为生殖服务的,一切不能导致生殖的性行为都被理学家指责为违背了伦理道德,是变态的。在这种文化背景下,对占性少数人群的同性恋产生偏见成为必然。任何偏见首先来源于无知,我们社会对同性恋的态度正显示了对这种情感的无知。实际上,同性恋与异性恋一起存在于人类社会的各个时期。
中国古籍文献中关于同性恋的记载俯拾皆是。清代学者纪晓岚在《阅微草堂笔记》卷十二中说:“娈童始于黄帝”,此处“娈童”即指同性恋。中国正史上最早的同性恋实例见于春秋时代的《晏子春秋》,其中记载了“羽人”倾慕“景公”的故事。韩非子的《说难篇》中描述了弥子瑕与卫灵公“分桃而食”即“分桃”的典故。《战国策·魏策》中也有关于龙阳君为魏王“拂枕席”的记录。《汉书》中汉哀帝与董贤的“断袖”故事众人皆之。通过这些历史记录,“龙阳”、“分桃”、“断袖”成为后世同性恋的代词。明清时期的北京、福建、广东等地甚至形成一种同性恋风气,称为“男风”或“南风”。
1948年美国的金赛(Kinsey, A.C.)报告指出,10%的男子在一生中维持过至少3年的同性恋关系,37%的男子至少有一次同性性行为,4%的人终身只有同性性行为。国际上的调查数据显示,同性恋者占社会总人口的比例不会因种族、地域、文化、信仰等的不同而改变,它是一个恒定的比率。在中国,近年的研究推测出同性恋者占总人口的比例为3%-6%,即3600万以上,其中男同性恋者数量明显大于女同性恋者的数量。
与西方基督教国家对同性恋者的残酷迫害不同,中国社会对同性恋持暧昧的批判态度,同性恋者受到的指责主要来自于生殖伦理的要求,包括同性恋者本人也对自身的性指向与生殖伦理的矛盾感到自卑和痛苦。从生殖文化出发,占绝大多数的异性恋者拥有同性恋者无法企及的社会资源,这使得他们在同性恋者面前占有明显优越的社会地位,同性恋者被社会边缘化和模糊化。偏见加深。
在这种偏见面前,中国同性恋者往往做出与西方同性恋者不同的选择,他们中的大多数人违心地和异性配偶组成家庭,以减少自己因为性指向与异性恋者殊异而受到的社会压力。无疑,这种行为只是将社会压力转嫁给了个体的婚姻家庭,其后果是,由于同性恋者很难履行婚姻的义务,如夫妻性爱等,这种婚姻使当事双方都感到痛苦不堪,甚至酿成人间悲剧。此种情境下,婚姻沦为生殖伦理的殉葬品,其异性配偶成了直接受害者。由此看来,这种婚姻悲剧影响的人口将至少是中国同性恋者总数的两倍,显然,这已经构成一个巨大的隐性社会问题。
另外,中国同性伴侣的关系由于一直处于地下隐蔽状态,得不到与异性恋者平等的社会保障和约束,他们的伴侣关系易碎而短暂,这就导致同性恋者性伙伴更换频繁,增加了性病、艾滋病传播的机率。在目前艾滋病疫情日益严重的情况下,堵住艾滋病的传播源是一个迫在眉睫的问题。
解决上述两方面问题,其根本途径就是让我们客观正确认识同性恋,给予同性恋者与异性恋者平等的婚姻家庭权,保护每个公民的合法权益。
消除偏见、尊重差异是时代文明进步的强音。目前,世界上已有几十个国家和地区将同性伴侣关系(或同性婚姻)合法化。它们包括丹麦、瑞典、挪威、冰岛、荷兰、比利时、法国、英国、德国、加拿大、澳大利亚以及美国部分州、日本东京等。
2003年9月,中国台湾省当局就同性婚姻合法化问题提请修改《人权保障基本法》,要求政府立法赋予同性恋者婚姻家庭权。
在中国大陆,同性恋者的权益近年来也得到改善。2001年4月20日,第三版《中国精神障碍分类与诊断标准》将“同性恋”从精神疾病名单中剔除,实现了中国同性恋非病理化。这虽然比美国同性恋非病理化晚了19年,比世界卫生组织将“同性恋”从“ICD-10精神与行为障碍分类”名单上删除晚了7年,但舆论普遍认为,中国为同性恋“正名”,是社会的进步。
从法学角度看,同性恋和异性恋这种性指向都属于个体私领域,也是公民人格的基本组成部分。2002年底,正式提交给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31次会议审议的民法典草案新增了《人格权法》。人格权的保护范围极广,其中就包括隐私权、婚姻自主权、性自主权。这个新增的民法原则体现在:一、人格的独立与平等;二、在私法的范畴内,当事人自由决定其行为;三、对人格尊重和对私权的充分保护。从这些解释我们可以看到,国家公权利正逐步退出公民私领域,从漠视公民私领域的权利到尊重和保护公民私领域的权利,这是中国法治文明的进步,是人性的解放。
然而,我们也看到,延续几千年的传统伦理道德在一部分人心中仍根深蒂固,对同性恋的定势思维仍左右着他们的意识。2003年8月,国家民政部官员在解释新婚姻登记条例时表示,中国政府禁止同性伴侣结婚。这是中国首次对同性婚姻合法化做出的正面回应。虽然这个回应听起来并不令人愉快,但它至少传递出一种积极的信息:同性恋问题已得到社会乃至政府的正视,这在以前是被忽略的。
显然,这种正视离我们对文明的期望还远远不够,重新评判和解构我们的生殖伦理是当下最主要的问题。